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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利申请宣告邹开容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刘利,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刘利要求宣告邹开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邹开容,女,汉族,1946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2014年7月38日,邹开容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处于昏迷状态。2015年1月8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邹开容符合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邹开容的配偶为刘兴明(1944年5月11日出生),二人生育两个儿子,即长子刘华,次子刘利。因刘兴明年事已高,刘华在外工作,三人共同协商由刘利担任邹开容的监护人。现刘利以邹开容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为由,申请宣告邹开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利为邹开容的监护人。本院认为,邹开容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儿子刘利自愿作为邹开容的监护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邹开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利为邹开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