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董克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董克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民生路北侧。法定代理人:仇有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克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宝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克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