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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庆安与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陈庆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凯庭,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周罗,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陈新平,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安诉被告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新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安撤回对被告陈新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77元,由原告陈庆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