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联合页岩机砖厂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联合页岩机砖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联合页岩机砖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花元村老黄沟。法定代表人余小明,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厂副厂,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宪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42幢第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124-5。负责人吴素荣,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兴杨,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联合页岩机砖厂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联合页岩机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联合页岩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联合页岩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刘安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