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崔树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崔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登学,经理。被执行人:崔树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东营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树彬在东营银行××支行账号:×××的存款2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