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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跃进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进,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陈跃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郭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该公司员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程款收入1432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债权1432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