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四瘪”),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武圣里2-79号家中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赊给雷某,并留雷某在家中吸食毒品。随后,张某甲窜至邾城街齐安大道百世恒酒店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张某乙。交易完成后,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同时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9颗,次日,张某甲被刑事拘留。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5颗红色片剂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4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雷某、袁某甲、汪某、袁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非法贩卖,所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43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邱红梅人民陪审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雁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