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商初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公司,周建平,袁秀芳,丁小平,罗春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07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五一路79号。法定代表人马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颐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东镇泰东北路178号(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被告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19号。法定代表人封小平。被告周建平。被告袁秀芳。被告丁小平。被告罗春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公司、周建平、袁秀芳、丁小平、罗春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公司、周建平、袁秀芳、丁小平、罗春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354元,减半收取20177元,公告费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595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窦松前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人民陪审员 蒯雅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