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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102号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一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吴相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博,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连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光大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