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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丹申请执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刘丹,男,1994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鹏昊,经理。刘丹申请执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根据刘丹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