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大培与被执行人李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大培,李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尹大培,男,1970年12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正海,男,1968年2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申请执行人尹大培与被执行人李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剑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依法作出的(2014)剑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大培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正海自愿将工资卡移交给申请人尹大培,现在工资卡里有201.91元,直到33000元为止。李正海保证不挂失。二、工资卡里到33000元后,申请人尹大培取满33000元后,立即还给被执行人李正海。三、双方当事人自愿按上述二条执行,法院不再在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川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中立审判员 高盛昌审判员 李国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