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罗海军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海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415号罪犯罗海军,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603号判决,以罗海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罗海军继续赔偿被害人刘想、章路英的相关经济损失。罗海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544号刑事判决:维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1603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责令被告人罗海军继续赔偿被害人刘想、章路英的相关经济损失;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160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罗海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罗海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罗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海军2010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尹振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