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庆华与陈继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华,陈继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420-1号原告:于庆华。被告:陈继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庆华与被告陈继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42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陈继明向法院交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继明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单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