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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道琪与陈国金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琪,王道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陈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琪,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陈国金,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王道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陈国金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予以冻结,并由陆毕贵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道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国金在银行账户存款42000元,予以冻结,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