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谷建红与刘丽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建红,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谷建红。被申请人刘丽,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申请人谷建红为避免被申请人刘丽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丽母亲熊蓉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7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谷建红为防止被申请人刘丽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丽的母亲熊蓉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6号淮海购物广场A区A座1033、1034、1035、1036号房屋。申请人谷建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