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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秀华与姜志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秀华;姜志金;周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600号原告马秀华,女,1971年9月3日出生。被告姜志金,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周淑敏,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原告马秀华与被告姜志金、周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欢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志金、周淑敏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马秀华起诉称:马秀华与姜志金、周淑敏彼此认识,姜志金和周淑敏是夫妻关系。姜志金、周淑敏分几次从马秀华处借款,2015年3月8日,姜志金、周淑敏就尚欠款项向马秀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马秀华现金贰壹万元整(210000元),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人周淑敏、姜志金。借款期限届满后,姜志金、周淑敏至今未归还借款,现马秀华诉至法院,请求:1、姜志金、周淑敏归还马秀华借款210000元;2、诉讼费用由姜志金、周淑敏承担。姜志金、周淑敏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姜志金、周淑敏向马秀华借款。2015年3月8日,姜志金、周淑敏向马秀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马秀华现金贰壹万元整(210000元),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人周淑敏、姜志金。借款期限届满后,姜志金、周淑敏未归还过该笔借款。上述事实,有马秀华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马秀华与姜志金、周淑敏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马秀华给付姜志金、周淑敏借款后,姜志金、周淑应按约定期限归还。现马秀华要求姜志金、周淑敏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志金、周淑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马秀华借款二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姜志金、周淑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