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李爱林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167号原告李爱林。委托代理人周清,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支行,工商注册号320281000020578,住江阴市花园路101号。负责人邱冬艳,该银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林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滨江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李爱林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爱林已预交),由李爱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杰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汉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