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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马莎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颜净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马莎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颜净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莎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净聪。上诉人马莎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相关材料,被上诉人系在位于普陀区的马莎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月星环球港店购买了相关商品,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普陀区,被告住所地也在普陀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XXX楼XXX楼XXX区、XXX楼,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