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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钟河深与深圳市红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子凡,潘立昆,谢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河深,深圳市红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子凡,潘立昆,谢佩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钟河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红利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B座802房。法定代表人吴子凡。被告吴子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潘立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周轶群,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佩琼,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潘立昆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潘立昆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四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区,且被告潘立昆并未提交其在罗湖区××一年以上的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潘立昆的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潘立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潘立昆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云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