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与贾玲玲、李岳云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贾玲玲,李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5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法定代表人肖为红,行长。被执行人贾玲玲,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李岳云,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皖安宜公证字第51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玲玲所有的皖H6B8**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