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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戴安群、陈宗修与陈宗修、高细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安群,陈宗修,高细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861号原告:戴安群。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修。被告:高细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安群与被告陈宗修、高细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安群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9元,减半收取4424.5元,由戴安群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