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戴安群、陈宗修与陈宗修、高细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安群,陈宗修,高细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861号原告:戴安群。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修。被告:高细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安群与被告陈宗修、高细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安群于2015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安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9元,减半收取4424.5元,由戴安群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