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蓝正强与许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正强,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蓝正强。被执行人许波。申请人蓝正强与被执行人许波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腾出所占房屋,房屋租金,诉讼费,执行费共计86391.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和执行费共计86391.94元付清并于2015年1月27日将所占房屋腾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雄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