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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农民。被执行人郭某,农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邯市民一终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2014年度抚养费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郭某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李雪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庆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