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农民。被执行人郭某,农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邯市民一终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2014年度抚养费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郭某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李雪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庆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