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誉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睿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誉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睿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上海誉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英。委托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睿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兵民。委托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誉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讯公司)与被告上海睿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雅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誉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卫、被告睿雅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誉讯公司诉称,2013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留源传承文化会所室内装修、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与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工程竣工移交书,被告已营业至今,尚有工程款未付。原、被告曾在2014年5月27日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55万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5万元,余150万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工程款150万元。原告誉讯公司递交下列证据:1、工程款结算协议;2、留源传承文化会所室内装修、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睿雅轩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工程内容及被告应付工程款金额均属实,但原、被告结算时口头约定,原告需要将工程进行维修,原告至今未维修,导致被告到期款未支付。在原告完成后期维修义务后,被告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另,装修场地内非被告在经营。被告睿雅轩公司没有递交证据。经质证,被告睿雅轩公司对原告誉讯公司递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的位于本市西藏中路XXX号的《留源传承文化会所室内装修、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为350万元。之后,原告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8月,原告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方使用。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内容为:1、工程价款确认,室内钢结构、土建,花园钢结构部分(简称钢结构工程),价款为150万元,该部分工程款已结算,室内、室外装修及水电安装(简称室内外装修工程),价款为480万元,故工程款总价为630万元;2、支付方式: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175万元,还需支付原告工程款455万元,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155万元,其中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因被告未在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工程款,原告遂于2014年10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因时间跨越了2014年12月31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到期工程款150万元。对此,被告答辩的理由同前。本院认为,就涉案工程价款在原、被告之间已经结算完毕,双方对结算金额也达成一致,被告欠付原告到期工程款300万元的事实存在,被告主张目前不予支付的理由缺乏原告的认同,且无证据佐证,故被告之理由不成立。原告向被告主张到期工程款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睿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誉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183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睿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煜审 判 员 赵海生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