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涛,田丽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21号原告赵国涛,身份证号2301251982********,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154小区1单元701室被告田丽娜,身份证号2301191982********,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安小区2号楼6单元701室原告赵国涛与被告田丽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涛、被告田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国涛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赵梓含,现年10岁,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吵架,2014年10月因被告疏忽至家里燃气爆炸,原、被告受伤,为治伤欠外债18万元,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田丽娜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开饭店欠款原、被告共同承担,原、被告各自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被告田丽娜未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举证当庭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基于上述证据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赵国涛与被告田丽娜于200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赵梓含,2005年5月29日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口角、吵架,原、被告在2014年10月经营饭店期间家中燃气爆炸,将原、被告二人烧伤,为治伤双方均向各自亲属借款,无能力偿还,夫妻家庭矛盾激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外债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抚养子女,原告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涛与被告田丽娜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又于2014年10月在经营饭店期间燃气爆炸,造成原、被告均被烧伤,因借钱治疗负债累累,现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国涛与被告田丽娜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赵梓含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此款自2015年2月开始给付至赵梓含18周岁止。三、原、被告各自所欠外债由本人偿还。四、原、被告各自所欠治疗费用由本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时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士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欣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