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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戴梓律与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梓律,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戴梓律,男,汉族,1997年6月23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法定代理人:戴宝琴,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龙双志,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宇聪,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军,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梓律诉被告东���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原告戴梓律以与被告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梓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梓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9.5元,由原告戴梓律负担。审 判 长  刘应琪审 判 员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何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