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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梅埠支行与解果春、解江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梅埠支行,解果春,解江春,刘书英,张如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梅埠支行。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解果春,男。被执行人解江春,男。被执行人刘书英,女。被执行人张如堂,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执行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果春、解江春、刘书英、张如堂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折款相当于200万元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