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岁成、邢爱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岁成,邢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民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87号山西投资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冯渊,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岁成,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古交市。被执行人邢爱荣,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古交市。本院在执行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岁成、邢爱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