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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牌号浙c×××××轻型普通货车,从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驶往瑞安市区方向。5时17分许,车辆行经滨海大道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浦桥村地段时,车头碰撞前方同向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林某驾驶的无牌电驱轻便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林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颈部损伤后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王某乙的证言,归案情况,出警单,现场勘查笔录,卡口照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自首,已赔偿并获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