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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与晋江市贝贝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市贝贝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郭廷志。被执行人晋江市贝贝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亨锦。申请执行人福建正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贝贝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