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503号申请人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柏方,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博安镇70号17栋334室。法定代表人徐杏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200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八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远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