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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仙游县南方饲料有限公司与张信阳、吴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县南方饲料有限公司,张信阳,吴碧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福建省仙游县南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象岭村大池头。法定代表人陈庆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存,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代理。被告张信阳,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碧兰,女,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仙游县。(系张信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仙游县南方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信阳、吴碧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仙游县南方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仙游县南方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福建省仙游县南方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建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