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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建筑工程公司,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 海 市 银 海 区 福 成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申 请 执 行 合 浦 县 山 口 镇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拖 欠 工 程 款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合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良雄。委托代理人:吴文钦。被执行人: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钟元辉。本院在执行北海市银海区福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3月29日作出的(1996)合经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合浦县山口镇人民政府支付16.38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建筑工程公司即可执行结案,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6)合经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暨本次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恢字第15号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