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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柱与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柱。被执行人徐辉。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柱与被执行人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港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柱同意本案实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