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南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章裕斌与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南执字第00249号申请人章裕斌,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功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萍,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章裕斌与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章裕斌支付人民币70702.41元。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302.41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600元)及迟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从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划拨33000元存款(其中含3000元执行费),后被执行人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捷达车(车牌号:陕AF20**)一部、金杯车(车牌号:陕ADA4**)一部开到法院,通过该公司与购买者齐世斌协商捷达车作价25000元卖给齐世斌;金杯车通过该公司与购买者周涛协商作价13000元卖给周涛;该公司又向法院交纳执行款3300元,共计71300元,申请人章裕斌已领取执行款71300元,余下执行款2.41元及迟延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3000元由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盛世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