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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詹圣申请执行南宁市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圣,南宁市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詹圣。被执行人:南宁市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15号楼113号房。法定代表人莫则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詹圣申请执行南宁市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江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于2015年3月5日将执行款5367元支付给申请和执行人詹圣,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南宁市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江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015)江法执字第264号一案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潘显杰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林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