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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樊某,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