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樊某,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