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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侃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吴焕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