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与都留喜、谭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都留喜,谭小燕,都利明,刘小艳,逯小社,靳小软,都新全,裴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修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负责人:王桂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亮,职务:职工。被执行人:都留喜,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谭小燕,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都利明,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刘小艳,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逯小社,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靳小软,女,1964年6月4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都新全,男,1967年6月4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裴雪梅,女,1966年6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五里源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都留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公证书(2014)修证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永利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