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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史东安与赵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东安,赵慧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史东安。被告赵慧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东安诉被告赵慧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东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东安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荣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雪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