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林树青与汪文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青,汪文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林树青,个体工商户。被告:汪文汉,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青与被告汪文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树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树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