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莲芬与李怀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陈莲芬。委托代理人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莲芬诉被告李怀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莲芬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莲芬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莲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