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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曹小土、李光顺与李光顺、张惠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土,李光顺,张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曹小土。委托代理人徐嫔,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顺。被告张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土诉被告李光顺、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小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小土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小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小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