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钦州市旺阁餐饮有限公司与广西桂斌钦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旺阁餐饮有限公司,广西桂斌钦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钦州市旺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130号。法定代表人黄妃妃,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军,钦州市钦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桂斌钦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华信花园小区15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黄斌,公司董事长。原告钦州市旺阁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斌钦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劳阳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桂斌钦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钦州市旺阁餐饮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客户签单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被告接待餐饮的定点酒店,并指定黄斌等四人为有权签单人。被告实际消费金额经双方核定后,所有签订挂账费用须于次月20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结算完毕。合同签订后,被告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4日在原告处共消费37030元,上述消费均有被告指定的有权签单人黄斌签字确认。但上述餐费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餐费37030元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黄妃妃;4、《客户签单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就餐饮费用结算方式签订了协议书;5、结账清单,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1日至6月4日在原告处签单挂账消费的事实;6、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未作出书面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陈述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陈述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3月31日,原告钦州市旺阁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斌钦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客户签单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作为被告餐饮接待的定点酒店,并指定黄斌等四人为有权签单人。被告实际消费金额经双方核定后,所有签单挂账费用须于次月20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结算完毕。被告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4日在原告处共消费了37030元,上述消费均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有权签单人黄斌签字确认。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和原告进行结算。在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客户签单协议书》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消费了37030元有经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斌的签字确认的账单证实,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已经产生的餐饮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餐费37030元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桂斌钦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餐费人民币37030元给原告钦州市旺阁餐饮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广西桂斌钦建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6元(直接汇入银行帐户。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开户帐号:73×××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劳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媛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