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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恢复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杜莲英与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莲英,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恢复字第00093-1号申请人杜莲英,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负责人拓岁喜,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凤翔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杜莲英诉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申请执行人被损后院土围墙,按照申请执行人宅基地使用证尺寸,参照现留痕迹和原来相接墙的情况恢复原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我院委托申请执行人自行恢复,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自行恢复原状,并实际产生费用15601元,2014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发出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自觉履行案件执行产生费用15601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六组至今未履行.根据《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账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凤翔县城关镇东大街村村民委员会存款1570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