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野与刘新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野,刘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野,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刚,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上诉人王野因与被上诉人刘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王野撤回上诉处理;二、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家龙审 判 员 孔祥群代理审判员 唐新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