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春玉与盐城市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玉,盐城市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022号原告朱春玉,居民。被告盐城市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花茂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玉与被告盐城市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玉以新司法解释废止了原司法解释,本院已无管辖权,另行选择起诉法院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额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