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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为民物业诉衣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衣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桓仁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法定代表人:杨严,系该物业公司经理。被告衣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仁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衣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桓仁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