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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汤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4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户籍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至本市天河区车陂村从“阿红”(另案处理)处购买1000元毒品。当其携带所购得的毒品至天河区车陂南地铁站时,被当场查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共净重36.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红色药片1袋(经鉴定,共净重1.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汤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携带毒品去到本市天河区车陂南地铁站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2包(经鉴定,共净重36.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红色药片1袋(经鉴定,共净重1.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毒品照片、尿检及结果照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尿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6.7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2克,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谦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