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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年生等与侯本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年生,男,生于1969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岳家军,男,生于1964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侯本柱,男,生于1960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王年生、岳家军与被执行人侯本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 微信公众号“”